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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4-04-21 17:09   审核人:

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4号)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已经过学院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在学院建立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积分排名在专业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6.热爱集体,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能积极参与集体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接到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建档学生比率等实际情况将名额分配给各系。

第六条各系负责结合本系各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具体分配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每学年评审工作开始后,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可写出个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规定时间内向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请材料后,须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名单应在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各系要按照学院规定时间将本系获奖建议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申请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的基础上,提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学院获奖建议学生名单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在收到省教育厅对我院评审结果的批复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项后,学生处、计财处、各系等相关单位负责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院计财处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渭南师范学院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

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意见:

(公章)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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